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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依法收回责任田的请求
来信人 刘** 来信日期 2018-07-27
信件索引号 2018072743181
信件内容
蒋县长:
您好!
  我叫刘朝惠,停弦渡镇月星村新六组(原杉板乡新花村六组)村民,现有一事向您反映,请您解决落实。
  为解决生计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同丈夫邵朝贵便在长沙务工,于是将全家(3口人)全部责任田托付给自家兄弟邵朝发耕种,同时口头约定田虽给其耕种,但经营权一直归我。因是自家兄弟,按农村相关习俗,双方并没有签订什么协议,这些年我也没有过问土地承包权的事。
  2018年,农村土地再次确权,我才得知我的一份责任田1.3亩“新田”早已登记在兄弟邵朝发名下,我已成为一个没有一寸土地的农民。                  
  我曾向月星村委会及停弦渡镇政府反映过,但一直未能解决。停弦渡镇政府给我一份不能使人信服的信访调查答复意见书?该信访调查答复意见书不仅没有将我的责任田收回,反而还不支持我索回“新田”承包经营权,其主要理由有二点:  
  一是我曾与丈夫邵朝贵离过婚,组里可以取消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将我的责任田“新田”调到兄弟邵朝发的名下。
  二是1999年、2007年两次土地确权,村里已将“新田”登记在邵朝发的名下,且直补一直补给邵朝发,我没有提出异议。
在此我想向县长反映的是:
  1、我虽与丈夫离过婚,但户口一直在月星村,且离婚没离家,很快便复婚,村组在没有通知我,我不知情的前提下随意取消了我的责任田,是否合乎农村土地调整相关政策?
  2、"新田"虽现已在兄弟邵朝发名下,但我想知道前2次土地确权村委会程序是否到位,土地确权应由农户本人签字同意,但几轮土地确权,村里从未与我和丈夫联系过,土地调整我并不知情,是否存在村里随意代签,这样不合程序的土地确权,其经营权证是否有效?请县长安排经管局相关人员调查核实一下。
  3、我是一名农民,土地是我生存之根本,我是否应享有基本土地承包权利,没有基本的责任田,我的权利如何得保障?镇村两级不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反而将问题推给县长您,难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就没能传达到停弦渡镇,确实让我一个普通老百性感到失望!
  蒋县长,我的诉求,对您来说是小事,对我来说是天大的事,希望蒋县长您能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刘朝惠
                                                          2018年7月27日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8-07-31
办理结果

刘朝惠同志:

你来访反映:你在外出务工期间,家里的责任田委托兄弟邵朝发耕种,后来,邵朝发将其中的一块1.5亩的责任田(新田)占为己有,并登记在邵朝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现在你要求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

接到你的信访转办件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派出了以镇政府主任科员、驻月星村干部傅祖华为组长的联合调查组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一、情况调查

2018年7月2日-3日,镇政府主任科员、驻月星村干部傅祖华,镇经管站干部蒋谟军、月星村会计李厚力、治调主任吴金国到月星村新六组走访了原老干部戴振国和邵朝发本人以及知情农户,并考证了邵朝发1995年、1999年和2007年村里颁发给邵朝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调查:在1999年和2007年期间,邵朝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都有登记的“新田”(因邵朝贵修房占用0.2亩,实际登记面积为1.3亩),1995年,邵朝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实未予登记新田,具体调整原因如下:

1997年,当事人刘朝惠与邵朝发二哥邵朝贵离婚后便离家出本组,考虑到邵朝贵家责任田无人耕种,且无人上缴农业税、集体工日以及当时人口减少等原因,组里便将刘朝惠的1.3亩责任田拿出来调整给其他低于组平均田亩的农户(经调查,当时其他农户也有小调整)。按理说邵朝发当时不应该进田,但考虑到“新田”一直是自己代为耕种,而且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于是就将自己的上芋头田0.5亩,糯谷田0.9亩退了出来,其中上芋头田调整给了邵朝发大哥邵朝忠,糯谷田调整给了杨学浩、戴振国,后来“新田”就归邵朝发耕种,并在1999年,2007年村里将“新田”登记在了邵朝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同时直补也是按在册实际面积补贴的,2017年之前双方一至没有发生争议,2018年刘朝惠、邵朝贵从长沙返回老家过春节,以自己已于2000年与丈夫复婚;且土地一轮承包三十年不变;至今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要求依法索回。

二、处理意见

1997年,刘朝惠与丈夫邵朝贵离婚,考虑到刘朝惠家庭人口减少以及无人上交农业税、集体工日等原因,组里按照当时农村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刘朝惠责任田进行调整,这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现象。根据时间跨度,刘朝惠责任田调整在2003年《物权法》出台之前, 1999年“新田”已经登记在邵朝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这期间刘朝惠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调查人员与村委会合议意见为:刘朝惠索回责任田“新田”承包权的行为不予支持。

停弦渡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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