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本人:陈霞,女,1974年4月出生(原临澧县杨板乡人,1999年婚迁入临澧县种畜场,农村户口,无正式工作)
丈夫:颜平,男,1973年2月出生(随父母从小居住在种畜场至今,为临澧县种畜场的非农业户口,学校毕业后在临澧县杨板乡供销社工作,现为下岗失业人员)。
独生女儿:颜如玉,2002年4月出生(临澧县种畜场的非农业户口)
关于种畜场这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问题:2015年8月临澧县种畜厂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2015年11月底现有种畜场户口的人员发放补偿款(人员包括:种畜场的职工/种畜场的非农业户口/种畜场的农村户口),但是我们家没有发放补偿款,种畜厂干部回复说是因为我丈夫颜平为临澧县杨板乡供销社工作人员,不属于种畜厂,所以没有分配权利。但是丈夫颜平现在是下岗失业人员,在供销社没有社保待遇/没有基本的生活费,而且颜平从小居住在种畜场至今,居住时间超过30年,在下岗后应该享受户口所在地相关待遇。本人陈霞1999年婚迁入种畜场,为种畜场的农村户口,并且无正式工作,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条件,应该享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据了解,种畜场还有和本人相近情况的人都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所以请相关部门分配给我们应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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