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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临澧县种畜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来信人 陈** 来信日期 2015-12-21
信件索引号 2015122131819
信件内容
本人:陈霞,女,1974年4月出生(原临澧县杨板乡人,1999年婚迁入临澧县种畜场,农村户口,无正式工作)
丈夫:颜平,男,1973年2月出生(随父母从小居住在种畜场至今,为临澧县种畜场的非农业户口,学校毕业后在临澧县杨板乡供销社工作,现为下岗失业人员)。
独生女儿:颜如玉,2002年4月出生(临澧县种畜场的非农业户口)

    关于种畜场这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问题:2015年8月临澧县种畜厂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2015年11月底现有种畜场户口的人员发放补偿款(人员包括:种畜场的职工/种畜场的非农业户口/种畜场的农村户口),但是我们家没有发放补偿款,种畜厂干部回复说是因为我丈夫颜平为临澧县杨板乡供销社工作人员,不属于种畜厂,所以没有分配权利。但是丈夫颜平现在是下岗失业人员,在供销社没有社保待遇/没有基本的生活费,而且颜平从小居住在种畜场至今,居住时间超过30年,在下岗后应该享受户口所在地相关待遇。本人陈霞1999年婚迁入种畜场,为种畜场的农村户口,并且无正式工作,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条件,应该享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据了解,种畜场还有和本人相近情况的人都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所以请相关部门分配给我们应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12-24
办理结果
 

陈霞:

今年8月份,由于县城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国营种畜场进行了征地,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国营种畜场是县畜牧水产局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位于安福镇梅溪村境内,主要从事畜禽良种繁育,系国有小三场性质,土地性质系国有农用地,现共有国有农用地34亩,场部3.5亩,人口121人,其中待岗职工36人,退休职工9人,农牧工及其子女52人,城镇居民613人,空挂户311人。2000年改革后,单位职工36人全部待岗,待岗人员由局里交付社保和医保,并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标准。

二、征地情况

86,县征拆所与种畜场签订了34亩征地合同,补偿标准每亩4.84万元,扣除10%社保金实际补偿每亩4.36万元,我们实际按每亩4.5万元补偿到位,共计153万元,其中青苗补偿39.8万元,已基本发放到21农户,土地补偿款153万元未发放。

三、土地分配原则

资金到位后,局党组高度重视,由局长马放贵牵头,副局长张友初具体负责,按照种畜场实际情况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土地分配村民自治的原则,多次组织村民代表商议,最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分配方案:一是种畜场职工不享受;二是空挂户不享受;三是退休干部职工不享受;四是农牧工及其子女享受100%;五是外来女婿和二胎享受80%;六是城镇户口不享受。

四、陈霞家的基本情况:陈霞,女,1974年出生,1999年婚迁入种畜场,农村户口,丈夫颜平系杨板乡供销社下岗职工(城镇户口),女儿2002年出生城镇户口,颜平的父亲是种畜局老干部,去世,土地款到位后,我们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他们是畜牧局干部子女的家属,不是种畜场农牧工子女和自然增长的人口所以不享受征用土地款。

 

 

                           临澧县畜牧水产局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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