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近日,县燃气公司为百佳小区更换燃气管网,因当初管道铺设时设计不合理,造成管道锈蚀漏气存在安全隐患,遂对燃气管道全部进行重新铺设,这是对群众负责的举措,更是燃气公司本身应尽的社会责任。但有几个问题:
1.在更换燃气管网过程中,向住户收取打孔费用。这本应含在成本里面,不得另行收费。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出厂价格、到户销售价格分别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成本是指购气成本(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配气成本两部分。配气成本包括人工成本(人员工资、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等)、折旧费(其中管网设施对应的折旧费为城市主干管网建设费用按20年分摊部分)、维修及维护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燃气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所有费用项。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2.打孔收费不合理,燃气公司告示上通知20元每个,施工人员却收取40元每个,一个单元一层楼住2户打3个孔,按40元每个收取平均每户应为60元,但施工人员却都按2个孔收取,每户80元。这是什么收费方式?
《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管道燃气安装、维修等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并加强对管网设施的维护,定期校核计量表,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三)自定项目和标准在规定的价格之外搭车收费的;(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3.用户不交费时,施工人员就说这点钱不多不算啥,该不该收费与交多少钱应该是两码事吧,没有收费依据一块钱也是乱收费。施工人员并且说不安装过几天就要停止供气,断气之后再打孔,就至少要60元每个孔了。这是什么逻辑?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及时恢复供气。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