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
信件标题 | 关于小汽车超速10%的处罚问题 | ||
来信人 | 合** | 来信日期 | 2014-11-28 |
信件索引号 | 201411283928 | ||
信件内容 |
本人驾驶小型汽车于2014年10月在国道207太平路段:2240公里处经过时被流动测速。经查判定超速10%未达20%。罚100元,扣3分。 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第四款 在普通公路测速设备检测数值不超过限速值20%或在高速公路测速设备检测数值不超过限速值10%的不得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既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应该撤消该违章处理。 还有在该处约10公里的修梅镇范家有一处测速点,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三款 )普通公路同一限速路段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限速路段6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 30公里内为何有两个测速点,太平的测速作为流动测速是否不应该存在,可是这里经常有流动测速(还是隐蔽测速)。 是不是《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已经废止?县交警大队适用的法律法规到底是神马,请给个答复。 |
||
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
回复部门 | 县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4-12-10 |
办理结果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