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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小汽车超速10%的处罚问题
来信人 合** 来信日期 2014-11-28
信件索引号 201411283928
信件内容
本人驾驶小型汽车于2014年10月在国道207太平路段:2240公里处经过时被流动测速。经查判定超速10%未达20%。罚100元,扣3分。
    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第四款 在普通公路测速设备检测数值不超过限速值20%或在高速公路测速设备检测数值不超过限速值10%的不得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既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应该撤消该违章处理。
   还有在该处约10公里的修梅镇范家有一处测速点,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三款 )普通公路同一限速路段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限速路段6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
    30公里内为何有两个测速点,太平的测速作为流动测速是否不应该存在,可是这里经常有流动测速(还是隐蔽测速)。
    是不是《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已经废止?县交警大队适用的法律法规到底是神马,请给个答复。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4-12-10
办理结果

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已于2013年9月进行了修改(2009年的规范已作废)。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明确规定,一般公路超速10%以上即录入违法信息系统。普通公路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设备的规定亦以作废,公安部已明确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同一方向有多次超速且呈持续状态的,只录取最严重的一次。我队已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执行。请您今后驾车时,注意道路限速标志,遵守交通规则。

 感谢您对交警大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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