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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民办养老院办理条件
来信人 刘** 来信日期 2014-10-23
信件索引号 201410231715
信件内容
如果私人弄一个养老院,不知道政府在这方面有何支持扶助政策?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条件?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4-10-24
办理结果

 

 关于民办养老机构办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刘长湘网友:
您反映的关于“民办养老机构办理有关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国家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49号)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二、2010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常政发〔2010〕19号),对民办养老机构有关扶持政策做了明确规定:1、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社会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把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十二五”规划,编制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所有养老服务项目按规划有序建设。对符合规划的新办社会养老服务项目,规划、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提供优质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优先划拨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有偿供地。2、建立资金扶持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达到国家营运标准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金融机构要扶持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2011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常德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费补助实施办法》,对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建设标准和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市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资助,其中改扩建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减半资助;同时,每收住一名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以上人员,市财政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0元的营运补贴。3、实施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免收用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费只收工本费,地籍测绘费减半收取。减免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4、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社会养老方式,逐步转变政府直接投入养老服务设施的方式,将有关资金补助给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对象,由其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对公益性收养对象,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对散居在社区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对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可由政府向社区养老服务实体购买服务。5、支持开展医疗护理服务。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具有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范围。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范围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协议,并提供刷卡服务。
三、目前,我县对兴办民办养老机构还未出台专门的扶持政策,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由县民政部门纳入乡镇敬老院管理体系统一指导帮扶,享受农村敬老院及五保供养相关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临澧县民政局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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