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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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县广播电视局植入机顶盒广告!!!!! | ||
来信人 | 杨** | 来信日期 | 2014-02-11 |
信件索引号 | 201402115531 | ||
信件内容 |
县广播电视局机顶盒植入广告,严重影响正常节目的播出。违反2010年01月01日开始执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相关条例如下: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该办法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的管理办法。同时该办法也简称国家广电总局“第61号令” 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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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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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县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4-02-12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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