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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2022年第三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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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17:48 来源:常德市林业局

1、曾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经查,曾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在太子庙镇占用林地5857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的标准:“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5月5日,汉寿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52282元。

2、石门县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20年7月份至今,石门县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宝峰街道新坪社区(小地名大山)占用林地2.499亩采石,林地类型为特种用途林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湖南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5亩以上5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1〕2号)文件,责令石门县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于2022年11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30947元。

终审:晏紫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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