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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2022年第二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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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17:28 来源:市林业局

1、杨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2021年11月21日,桃源县郑家驿镇五星村村民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自家承包的山林采伐后烧荒炼山,不慎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2.98亩(采伐迹地),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2021年11月30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和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标准:“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桃源县林业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田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澧县甘溪滩镇田冲村6组居民田某某在澧县甘溪滩镇田冲村4组(小地名:挖斗坑)野外用火焚烧秸秆,不慎引发山火,经其本人及附近亲友及时扑救阻止了火势蔓延未造成案发地山林树木毁坏,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2022年3月22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和适用《湖南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的标准:“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澧县林业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终审:晏紫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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