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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2021年第四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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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16:06 来源:常德市林业局

1.桃源县某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20年5月15日,桃源县某某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桃源县漳江街道高岩村大岩坡组和童儿堉组地域挖山擅自改变林地面积1.23亩(计82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的标准,2021年8月18日,桃源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8200元整。

2.覃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21年6月初至今,覃某某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石门县所街乡添坪所村添坪所片4组(小地名长湾垭)修建砂场擅自改变林地面积5.016亩(计3344平方米),林地类型为一般用材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湘林法〔2021〕2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2021年6月30日,石门县林业局责令覃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311828元整。

3.杨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调运木材案。2021年8月13日,安乡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查获当事人杨某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杉木方1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部分第六十一条的标准。2021年8月13日,安乡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00元整。

终审:晏紫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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