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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2021年第三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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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10:55 来源:常德市林业局

1、李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李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临澧县烽火乡烽火村大松组上堰湾自家屋后山上劳动抽烟,将在燃烧的烟蒂扔在周边的杂草中不慎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李某某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林地地类属于特殊灌木林地和乔木林地,过火林地面积为2.0867公顷(特殊灌木林地1.6258公顷,乔木林地(有林地)0.4609公顷)。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火灾发生时,李某某主动扑救山火,并造成本人80%重度烧伤。鉴于李某某积极挽回损害主动消除影响,2021年5月21日,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临澧县林业局对当事人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200元罚款。

2、黄某某盗伐林木案。2021年4月4日上午,黄某某在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新铺镇岳家棚村岳家棚片9组(小地名安子垭)柴某某的山上砍伐林木,经鉴定,当事人砍伐林木两株,蓄积为0.1948立方米,价值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构成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盗伐立木蓄积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2021年4月21日,石门县林业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2021年10月2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2倍的树木,计4株;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50元。

终审:晏紫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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