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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2021年第二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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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11:54 来源:市林业局

1、阳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2021年1月13日13时40分左右,汉寿县龙阳街道龙珠园社区阳某某在汉寿县太子庙镇太安村湾元组祭祖时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起太子庙镇太安村湾元组、二龙组连片墓地起火。经鉴定,汉寿县太子庙镇太安村“1.13”失火案烧毁林地地类为其它林地(无立木林地),过火面积为15.162亩。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第三款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2月2日,汉寿县林业局对当事人阳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以叁仟元(3000)的罚款。

2、冉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2021年2月22日15时许,石门县太平镇石水田村5组村民冉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在石门县太平镇石水田村5组“冉家坡”山林里烧渣草时不慎引发山火。经鉴定,该火灾的过火面积为5.8亩,为一般用材林林地;其中冉正立山林3.2亩,主要过火树种为马尾松,马尾松合计28株,材积1.982立方米,蓄积3.303立方米;陈开新山林2.6亩,主要过火树种为马尾松,马尾松合计10株,材积0.503立方米,蓄积0.83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适用《 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九部分第三款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3月6日,石门县林业局对当事人冉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以叁仟元(3000)的罚款。

终审:晏紫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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