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常德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林业局2021年第一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分享到:
打印 字体:
2021-03-19 14:54 来源:常德市林业局

1、凡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1月25日下午,凡某某将自制的“翻天云”式捕鸭笼放置在石门县澧水河边准备猎捕野鸭,在次日6点20分取回捕鸭笼时被石门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凡某某没有猎捕到猎获物。经鉴定,“翻天云”式捕鸭笼属于禁止性猎捕工具地弓且为非人为直接操作。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规定。按照《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2月4日,石门县林业局对凡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猎捕工具;并处罚款2000元。

2、郑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2021年1月18日15时许,石门县雁池乡琵琶洲村4组村民郑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在石门县雁池乡琵琶洲村4组“胡家塔”一墩家庭承包地里烧渣草时不慎引发山火。经鉴定,该火灾的过火面积为3.15亩。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2021年1月29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 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九部分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石门县林业局对郑某某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3、周某某非法经营林木种子案。2021年2月26日,周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桃源县盘塘镇集市墟场非法销售其从株洲市攸县某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户购买的油茶种苗。经核查,非法销售油茶种苗1800株,货值金额126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权基准》第十一部分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目的规定,2021年3月4日,桃源县林业局对周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经营的油茶1800株;并处罚款3000元。

终审:陈立宇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