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常德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林业局2020年第五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分享到:
打印 字体:
2020-07-14 10:26 来源:市林业局

  1、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从2018年9月份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占用该社区3组、5组一般商品林地2055平方米修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并于2019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20年6月28日,常德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基准,责令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2020年12月20日前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肆万壹仟壹佰元整(41100)。

  2、黄某某擅自野外用火案。2020年4月13日14时许,津市市药山镇棠华铺社区居民黄某某准备到侄子家田里烧土灰时,在大湾山下堰塘边抽烟随手丢烟头而引发山火。经鉴定,该起山火过火面积1.167公顷,全部为有林地,烧毁杉木3502株,直接经济损失51325元。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020年6月4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津市市林业局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龚某某滥伐林木案件。龚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大湖口镇潭子口村村部前面的公路旁采挖的红叶石楠活立木33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0年6月4日,安乡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款的规定,安乡县林业局决定对当事人龚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补种树木165株;2.罚款人民币2000元。


终审:李念穗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