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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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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09:53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常司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唐德华,男,1981年7月8日出生,系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0******200036,执业机构所在地:常德市安乡县城关镇护南路24号。

2020年6月8日我局收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称唐德华涉嫌超越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委托手续、妨碍民事诉讼等行为。我局经初步查证于2020年6月9日正式立案,6月11日对唐德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唐德华本人对超越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和提供虚假委托手续的问题予以了承认,益阳市司法局对唐德华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执业证复印件也进行了确认,现该案已经调查完毕。

经查明:唐德华在代理唐建军与被告湖南煜熠建材有限公司、谭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是益阳市南县南方法律服务所的所函和南县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经询问当事人和与益阳市司法局确认,唐德华已经于2017年4月将执业机构从益阳南县南方法律服务所变更为常德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原执业证原件已经于当时上交益阳市南县司法局。唐德华在调查询问中承认他向法院提交的委托手续是用的以前在南县南方法律服务所没有用完的空白委托手续,其提交的执业证复印件也是执业证原件上交前留存的,只是自行涂改了年检注册时间。另查明,委托人唐建军系唐德华堂兄,唐德华在本案中未收取代理费。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司法局和安乡县司法局联合调查组对唐德华和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主任王官银的《调查笔录》、唐德华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益阳市司法局协助调查回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和转寄的材料,南县茅草镇长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唐德华在代理唐建军与被告湖南煜熠建材有限公司、谭忠合同纠纷一案中,私自接受委托,超越了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委托手续,干扰了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8号)第27条第一款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内”。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第一款规定。”2018年8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湘司发〔2018〕15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州行政区划辖区内”。本案中,唐德华代理的当事人唐建军的住址是益阳南县茅草镇同利村人,对方当事人一湖南煜熠建材有限公司的住址是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对方当事人二谭忠的住址是湘潭市岳塘区,没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和户籍地是位于常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同时其向法院提交伪造的执业证复印件,法院要求核对原件后,唐德华借口离开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完成。故根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费用;……(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唐德华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9日

终审:动易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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