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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通报5起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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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09:51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常德市生态环境部门从2019年特护期开始,持续加大对涉气环境违法案例的查处打击力度,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将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公之于众。

1.常德市鼎城区双云农机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2019年10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原鼎城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郭顺成、胡立清对位于鼎城区许家桥乡丁家港社区(原丁家港粮店)的双云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烘谷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 2020年 1月 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5千元整。

2.石门县蒙泉镇环保砖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石门县蒙泉镇环保砖厂是一家从事塑砖瓦制造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1月12日,原石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现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时,石门县蒙泉镇环保砖厂正在生产,石门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石门县蒙泉镇环保砖厂经营者舒兆明的见证下,对石门县蒙泉镇环保砖厂废气总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19年11月19日,根据《石门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监站字JD(2019)-11-102号)监测结果表明:石门县蒙泉镇环保砖厂废气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为1000.8mg/m³,超过国家规定《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排放标准2.34倍、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为114.8mg/m³,超过国家规定《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排放标准2.83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 21日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

3.石门县三江塑料厂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

石门县三江塑料厂是一家从事塑料制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1月14日夜间,原石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石门县三江塑料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石门县三江塑料厂正在进行生产,有7台塑料注塑机正在生产塑料胶筐,生产中有热熔有机废气产生,但用于处理有机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除味箱)未开机运行,生产中产生的热熔废气未经收集和处理,直接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经调查核实,该厂在正常生产期间,因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值班人员在当天上午进行设备维修时关闭了塑料废气UV光解除味器后,在下午恢复生产后,未及时将环保处理设施开启,导致该厂大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 1月21日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之规定,将该案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送。

4.常德宏鼎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物排放案

根据常德市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任务交办, 2019年12月7日原鼎城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周家店镇荷花村一组的常德宏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材料堆场内砂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贮存,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进行有效覆盖防止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 2月 2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5.澧县葫芦凸建材经营部未批先建及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排放案

2020年4月2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澧县葫芦凸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原材料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7万元整。

 

 

终审: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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