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办〔2010〕36号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陵、鼎城区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
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区、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今年保位置,明年夺牌子”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
(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二)在全国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
(三)在全国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落实工作,影响得分的;
(四)在“城市品牌” 创建、项目建设等方面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对象及责任落实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为: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武陵、鼎城区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和《常德市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实地测评点责任网络表》,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问责适用
第八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写出书面检查:
(一)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三)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文明城市创建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的;
(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
(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一)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
(二)创建工作过程中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不积极、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在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资料不齐全、指数未达标等原因被扣分的;
(四)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市文明城市创建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市文明城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在创建工作中,对市信访部门转办、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市文明城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在创建工作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操作手册》以及《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常德市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实地测评点责任网络表》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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