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原则: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
二、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城镇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贴息: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按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到创业所在地的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
市劳动就业服务处
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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