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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业务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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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 08:42 来源: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国家税务局
常德市卫生局

文件

常食药监市〔2010〕10号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

购销业务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卫生局,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

  为进一部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购销管理,规范药械市场流通秩序,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和经销假劣药械违法行为,保障药械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药械购销业务中票据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械经营者、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相应药械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主体购进药械,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除外。

  药械经营者、医疗机构购进药械,应当先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械生产许可证或者药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所购药械的批准文件等有效证明文件。对首次购进药械,应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二、药械经营者、医疗机构购进药械时应当索取合法票据(含发票及详细清单,下同)并留存,清单上必须载明销货单位名称、药械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购货单位、复核人等内容,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药械经营者、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索取的发票和详细清单所载明的内容应一致,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在详细清单上应当注明该清单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

  四、药械经营者、医疗机构购进药械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依据发票和详细清单对照实物验收,发票和详细清单标示的有关内容,必须与包装标示的内容一致,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不一致的不得验收入库。

  五、药品生产者、批发者从农户手中直接购入中药材,不能提供发票的,必须索取包含药材品名、数量、产地以及供货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进货凭据,保证购进的药材来源渠道清楚,能够及时追溯。

  六、药械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药械时,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发票和详细清单,且发票和详细清单所载明内容应与包装标示内容一致。药械零售者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械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所属非独立核算门店配送药械,门店可凭总部开据的药械发货清单验收。

  开具的详细清单上应当注明该清单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保存期限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七、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医疗机构,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或清单。

  八、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医疗机构从事药械购销业务中使用的票据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九、药械经营者及医疗器械使用者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跟踪检查中票据管理,应符合上述要求。

  十、各级药品监管、国税、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药械购销过程中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及时移送案件,共同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票据的监管。

  十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全市辖区内所有药械生产者、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要对库存药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理销货方资质和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票据的应向销货方索取,确实不能索取的,应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查,不得擅自退回药品。

  各药械生产者、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药械购销、使用过程中,主动索取、提供票据和证照。自2010年12月1日起,药械生产者、经营者和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检查中发现涉税案件,及时向税务部门移送。

市药监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监管  药品  医疗器械  票据管理  通知

  抄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1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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