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常德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关于实施《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分享到:
打印 字体:
2010-12-17 11:10 来源:
  CDCR-2010-83005

常食药监市〔2010〕12号

关于实施《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队,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药监市﹝2010﹞7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诚信服务,保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换发证、变更工作的有序开展,积极稳妥的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现就具体实施《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GSP认证工作,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运行过程中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管理是否规范进行严格监督和跟踪检查,按《办法》要求须配备执业药师的,要确保在GSP认证前执业药师注册到位。

  二、积极稳妥推行执业药师制度,有序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认证、变更工作。从当前执业药师资源的结构、队伍规模、分布和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从业的现状出发,为保障药品零售企业换证、认证、变更工作的顺利展开,凡2012年12月31日前《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认证、变更,人员条件设置按照不少于2名药学技术人员的标准予以审查办理;2012年12月31日后《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的变更、换证、认证,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实行执业药师执业制度。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经营药品全额委托其控股的批发企业配送的,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可由该控股的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兼任。

  四、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队要建立《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案制度,指定专人登记、备案、保管证件,完善备案证件的借出、退回(出)、注销等手续和程序。

  五、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队要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制定可行性操作方案,强化对药学技术人员违反规定“虚挂”工作岗位及“挂靠”、“借用”资质证件等监督、检查和调查的手段和方法,及时上报和反映有关情况,严格按照《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实施。

  六、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信息化监管,2011年5月,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任职信息数据库》予以公示,确保全市监管系统、零售经营企业信息共享,完善举报制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市场监督 药品  技术人员△  管理  通知

  抄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22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