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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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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11:41 来源:

 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知识产权局

  常德市工商局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常德市质监局

  常德市药监局

  常德市农业局

关于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常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现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者,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违者,由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者,由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者,由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专利。违者,由知识产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化妆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图书、音像及其他伪劣产品。违者,由药监局、质监局、农业局、工商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公安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觉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调查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顶风作案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由主办机关给予违法所得金额10%的奖励。举报电话:“12312”、“12315”、“12365”。

  十、本通告自2011年1月19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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