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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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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8 10:59 来源:

  CDCR-2011-17004

  常建〔2011〕14号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常德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江北城区居民的实际,现就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性项目,其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武陵区人民政府为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对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武陵区城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对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进行监督。

  武陵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区属部门或机构为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其与街道办事处、征收事务所等可以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要按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物成新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第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并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选择标准安置户型。标准安置户型按棚改项目的不同分别提供3-4种标准安置户型。安置房可异地适当集中修建。

  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市棚改办发布的棚改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选择超过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商品房的市场价交纳购房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安置房标准户型面积的,可就近选择两套标准户型,其两套标准户型面积之和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棚改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超过两套标准户型面积之和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住房困难补助。

  第九条对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能够证明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房屋占有人向市棚改办申请,市棚改办组织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审查认定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第十条征收2005年1月1日以前国有土地上或2007年8月1日以前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建设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自行修建的建(构)筑物,且经过了规划、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任何一家实施了行政处罚(理)的,按该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补偿;未经规划、城管任何一家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理)的,按该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补偿。

  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后国有土地上或2007年8月1日以后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建设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等部门强制拆除。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上述建(构)筑物不计入实行产权调换面积。

  第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户型,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内另有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和本规定公布后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户型分户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找房源的,给予每户寻找房源补助费5000元。

  第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4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5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600元。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寻找房源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一)征收正在生产中的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6个月的实有员工平均人数和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补偿。

   (二)征收正在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业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连续6个月平均纳税金额的10倍给予停业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住宅房屋用作经营或生产房屋的,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两年以上,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地与房屋权属证一致的,征收前,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住宅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选择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上靠标准户型内的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购房款。

  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第七条的规定予以补偿,另按实际经营(生产)年限和面积(不含储备所经营货品的面积)予以补贴,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每平方12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每户给予搬迁费1000元。

  征收非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搬迁费。

  第十七条征收国有直管公房房屋,原则上对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实行产权调换。对于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明确的,由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按合同给予其适当补偿;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给予其适当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补偿。对于住宅承租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区没有其他住房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给予住房保障安排。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征收与补偿问题,按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征收补偿工作的特别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获得完全产权的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依法补交建安规费和土地出让差价。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规划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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