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资格可线上申请 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新规
近日,我市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自2026年4月起,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按新规执行。
根据《通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主体须为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同时,申请组织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以下五类收入可享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通告》明确,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分两批次集中受理,第一批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1日,第二批为11月1日至30日。当年12月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可于次年3月1日至31日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自设立或登记年度起的免税资格。免税资格自认定当年起算,有效期5年。非营利组织须在期满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免税资格到期将自动失效。
为方便单位申请,“湘易办”“湖南政务服务网”开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业务模块,单位可实行线上申请。另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将定期开展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或存在违规情形的组织,取消其免税资格。被取消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追缴。
终审:谭琳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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