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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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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06:41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作者:谭明

4月29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稿)》。这是继2008年2月28日《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办法》)通过以来的第二次“大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相继修订。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回应备案审查实践发展的现实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备案审查办法》修订工作。

本次《备案审查办法》修订,主要聚焦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督办制度、衔接联动四个方面,并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探索。

修订后的《备案审查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修订后的《备案审查办法》还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经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人大街道工委是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该规定填补了基层规范性文件监督空白,构建了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框架。

终审:谭琳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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