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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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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08:14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姚懿容 通讯员 程民生 李德志

日前,市财政局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审批管理、处置程序、收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产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有国有资产都要履行审批手续。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其资产处置管理权限为: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呆账、坏账等货币性资产报损,2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含股权)的处置,50万元以下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跨部门划转、调拨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以下呆账、坏账等货币性资产报损,除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对于单笔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呆账、坏账等货币性资产报损,2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含股权)处置,50万元(含)以上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跨级次、跨地区划转、调拨资产,以及土地资产的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办法》要求,对于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特别规定,如资产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时暂停交易,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成本费用,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顶处置收入,其支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责任编辑:毛纯)

终审:毛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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