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5-08001
各县市区司法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司法局(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德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项措施》,经研究同意,现将《常德市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常德市推行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司法局
常德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常德市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监管方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 ),结合我市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各行政执法机关合理划分行政执法日常监管事项,分级分类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随机检查事项,以及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专项检查等特殊情况外,对“白名单”企业的日常监管做到“无事不查”“无事不扰”。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分级分类。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对照日常监管要求,分类制定“无扰检查”事项清单、“低风险检查”事项清单、“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分级建立“白名单”企业名录,推行差异化日常监督管理模式。
2.精准执法、无事不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随机检查事项,以及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个案检查或专项检查等特殊情况外,不再对“白名单”企业进行日常检查。
3.信用导向、动态管理。坚持以企业信用记录和合规经营作为“白名单”企业纳入标准,对名录内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白名单”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被查处或信用评价降级等情形,即时移出“白名单”。
三、实施方式
(一)分类制定三张清单
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分类建立“无扰检查”事项清单、“低风险检查”事项清单、“随机检查”事项清单。
1.“无扰检查”事项清单。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监管的事项,列入“无扰检查”事项清单。“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2.“低风险检查”事项清单。对于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并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事项,列入“低风险检查”事项清单。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再就“低风险检查”事项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3.“随机检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需要常态化开展的随机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定期或随机开展日常检查。
(二)分级建立“白名单”企业名录
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领域执法监管实际和企业信用评价等情况,分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的“白名单”企业名录,统筹实施“白名单”企业日常行政检查。
原则上企业在本行业行政执法监管领域2年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行政执法监管领域5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含责令改正、轻微不罚、首违不罚、行政处罚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 “信用中国”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直接列入“白名单”企业名录。法律法规规章对日常检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调整,“白名单”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受到查处、追究刑事责任或信用评价降级等情形的,即时移出“白名单”名录。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序推进。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紧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要求,站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结合本领域、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求,分级分类、有序推进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切实做到“无事不查”“无事不扰”。
(二)严格流程,规范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把握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的实施范围、具体内容、标准条件,分类制定“三张清单”,建立健全“白名单”企业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行政检查对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强化宣传、做好引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多渠道对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进行宣传推广,积极向本地区企业宣传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企业知晓度和参与度,有效激发企业活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常德市推行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理念,指导和规范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包容审慎、谨慎合理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对可以通过及时整改,达到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实行告知承诺制,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减轻对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4号),结合我市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主线,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理念,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审慎、合理、适当使用行政处罚手段,不断创新执法方式,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进一步减少行政执法对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影响,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改善执法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诚信、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全市行政执法质量和法治化水平。
二、实施方式和范围
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行政相对人通过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能够达到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提前告知违法后果、改正期限、整改方式、验收标准等。行政相对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改正,或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按期核实整改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应遵照本领域、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权基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统称“免罚事项清单”)执行。对于不在裁量基准或免罚事项清单之列,但通过及时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也应当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实施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依法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执法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包容审慎。坚持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理念,全面落实涉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不罚轻罚制度,指导和规范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审慎、合理、适当使用行政处罚手段。
3.教育引导。广泛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承诺,及时改正或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4.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
5.诚实守信。行政相对人应严格按照承诺期限、承诺事项、承诺内容积极进行履诺整改,对虚假承诺、虚假整改,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适用条件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改正的方式,达到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目的,且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较小;
2.行政相对人能正确认识行为违法,并有主动改正、及时改正,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主观意愿;
3.行政相对人自愿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按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要求,立即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经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或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改正,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经行政执法机关核实确已整改到位;
5.没有同类型违法行为经告知后,虚假承诺、虚假整改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7.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能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适用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应严格遵照以下程序:
1.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违法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2.立案后经审查可以通过改正的方式达到不罚轻罚条件的,同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责令改正的内容应明确、具体,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确定;
3.行政相对人自愿签订承诺书,并按承诺书规定时间如实报送承诺事项的整改情况;
4.行政执法机关核查行政相对人承诺事项的整改情况,如实记录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
5.经过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不罚轻罚条件。不在裁量基准或免罚清单之列的还需提交集体讨论;
6.符合不罚轻罚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作出不罚轻罚决定。不符合不罚轻罚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执法质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围绕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制度要求,着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充分认识推行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对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重要作用。既要采取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减轻法律责任,也要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严格厘清罚与不罚、重罚与轻罚的法律边界,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树立和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2.把握适用范围,规范处置流程。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制定和落实本领域、本部门的裁量权基准和免罚清单,对照基准和清单规定的具体情形,结合办案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告知行政相对人责改的要求、内容、标准、期限。要督促行政相对人按期履行承诺,及时开展整改核查,如实记录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符合不罚轻罚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程序作出不罚轻罚决定。
3.突出教育引导,强化全过程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及时做好教育引导,指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
附件:1.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图(略)
2.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