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25 10:08 来源:市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CDCR-2022-010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常德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市工信局是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室内装饰活动的行业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人社、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室内装饰协会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开展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行业行为。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活动,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活动,应按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室内装饰工程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经财政投资评审后,一律依法招标。

第九条  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涉及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工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施工图报住建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对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室内装饰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将消防设计图报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消防工程竣工后,须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  在小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应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从事室内装饰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降低施工噪音,避免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材料。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进行装饰设计、施工等经营活动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按规定招标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图审查的装饰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装饰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七)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环境的;

(八)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九)使用的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  扰乱室内装饰施工秩序,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