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乡村振兴局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18 10:13 来源: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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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1-09005

各区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

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常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乡村振兴局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8日


常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常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市县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按照省绩效考评的要求执行,并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30%(无脱贫村的县市区除外)。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市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民政、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县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到县市区的衔接资金规模,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制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特殊情况下安排的项目未在项目库中的,应当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及时动态调整入库。

第七条  各级衔接资金纳入计划(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资金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各部门不得无计划(预算)安排使用资金。

第八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衔接资金下达资金使用部门和所辖区。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建议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市县资金项目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及时支付资金,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应当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条  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期限内,中央、省、市下达到石门县(脱贫县)的衔接资金继续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统筹整合有关要求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乡村振兴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项目承包方为单位的,转账支付到单位结算账户,不得另行委托支付到个人账户;项目承包方为个人的,转账支付到个人结算账户,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衔接资金不允许外借、周转使用,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建立资金项目台账,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市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在部门或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市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省、市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