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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第六中学新建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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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2 09:13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常德市第六中学新建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规划蓝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常德市第六中学新建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常德市第六中学4#、5#、10#、11#宿舍楼。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常德市第六中学教职工活动中心二楼。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81******1768(龙智伟)。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常德市第六中学新建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常德市第六中学新建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房屋征收范围

  常德市第六中学4#、5#、10#、11#宿舍楼。

  (二)房屋征收规模

  共征收房屋27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070.19平方米,用途均为住宅。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天(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次日为期限起始日)。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处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四、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五)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房屋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项目为校安工程,征收后修建初中部教学综合楼,按规划原址不能修建安置住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边小区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相关政策计算补偿金额,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确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选定后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按政策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 (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市城区征收199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面积、建成年代等情况认真核实,形成文字记录与证明材料。市城区征收1998年至2005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市城区2005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城管、规划等部门强制拆除。

  (二)搬迁费。住宅房屋搬迁费为2000元/户。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相关补助和奖励:

  1、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2、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

  4、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本项目共分二个片区单位:4#、5# 楼为一个片区单位,10#、11#楼为一个片区单位,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

  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当月起发放;

  (二)申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住房的次序,按照订立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闭路电视、数字电视安装发票或证明材料;

  4、水、电表安装发票或证明材料;

  5、宽带网办理发票或证明材料;

  6、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

  十、其他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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