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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市城区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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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9 13:12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通告〔2010〕1 号

  为尊重传统习俗,活跃春节气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10年春节期间市城区继续实行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九(2010年2月12日)至正月十五(2010年2月28日)为允许燃放时间。正月十六开始,2010年全年其余时间仍按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常德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限制燃放区域。由武陵区、鼎城区政府和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踏勘确定并公布辖区内各机关、单位、社区、小区允许燃放的地点。下列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市商业步行城,所有道路的车行道(含非机动车道),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主要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油(气)库、加油(气)站,各类仓库等物品储存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输变电设施安全区域,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其他各类重点消防单位。

  三、限制燃放种类。在解禁时间和解禁区域市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由市公安、安监、质监部门联合审批并公布。未经审批许可的烟花爆竹种类,严禁在市城区销售和燃放。违者由公安、安监、质监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四、实行定点销售。由市安监、公安部门联合审批并公布的经销公司和销售网点负责市城区烟花爆竹的统一采购、批发、配送和销售,其他任何单位、门店和个人,严禁在城区禁放区域内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安监、工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五、限制燃放要求。烟花爆竹应当从规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按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楼道、窗口、阳台燃放,或向外挑挂、吊挂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燃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终审: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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