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各起草单位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市司法局负责汇总、审核。 一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废止;二是有效期未满,但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任务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宣布失效;三是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但经评估确认文件有继续保留的必要并且文件内容合法的,重新公布;四是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予以修改;五是文件尚在有效期之内,并且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合法的,在原有的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确认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及周边区域划定畜禽规模化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常政发〔2017〕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
宣布《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6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重新公布《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常政发〔2012〕24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种粮大户促进粮食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12〕11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确认《常德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政府令第2号)等4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