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多次起诉杨某,杨某为应诉支出了律师代理费,杨某认为胡某滥用诉权已构成名誉侵权,又起诉胡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杨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2日,胡某与杨某等5人合伙开办物流公司,5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0年9月13日,杨某向胡某出具主要内容为“因欠胡某叁万元整,目前叉车归胡某所有,分期还款后,叉车归杨某所有,过年前还清”的证明。
2020年10月14日,胡某以合伙协议为由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及物流公司,后撤回起诉。2020年11月24日,胡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杨某,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4月19日,胡某以合伙合同纠纷起诉杨某等人,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杨某向胡某返还投资款10000元,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鼎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书写的30000元证明,因涉及合伙期间租赁的叉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可根据相关合同协商或另行起诉予以解决。杨某认为胡某明知合伙合同纠纷仅欠10000元的情况下,连续3次起诉导致其支付律师代理费及误工,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予以赔偿,遂将胡某告上法庭。
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胡某与杨某之间系因合伙产生纠纷,胡某起诉杨某要求返还投资款,系通过正当行使权利获得法律的救济。至于胡某多次起诉杨某,因案由是否正确及是否漏列被告属法院审查范围,胡某不知亦在情理之中,不存在滥用诉权或侵权行为。而杨某要求胡某支付为应诉而支出的经济损失即律师代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因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胡某对其存在侵权行为及造成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杨某要求胡某承担因滥用诉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一方多次起诉对方不会造成其名誉权的受损,因为诉讼本身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情形。而律师代理费非诉讼必要开支,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才可要求对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