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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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规定》第十二条“禁止在城市、县城、集镇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在其他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种类、地点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市、县(市、区)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职责。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全域范围。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行政许可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政府部门职责

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

(四)罚则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何时执行

本通告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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