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柳叶湖分局牵头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共四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立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持续推进。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一是提起损害赔偿,二是开展调查评估,三是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四是严格遵守赔偿诉讼规则,五是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六是加强损害修复和赔偿执行监督。
(四)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落实经费保障;三是加强考核监督;四是加强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