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10-14 10:26 来源:常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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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在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戴道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2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常德市基层治理网格管理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2023年6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二次审议稿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新的意见和建议。二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将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分别向市直各单位和全市人大代表发函征集意见建议。7月6日,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立法专班到石门县针对二次审议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部分人大代表、县直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意见和建议。7月下旬,常委会法工委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二审修改稿”),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同时,再次征求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等部门的意见,并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7月28日,市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依法对二审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已于8月17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现将有关审议及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增加“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内容。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草案采用“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内容应该精简,建议删除基本原则的内容。法制委经研究认为,二次审议稿的现有表述引用的是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但考虑到“小快灵”立法体例特点,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尽量不做重复。基于此,法制委采纳了第二种建议,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等职能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认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党委部门的职能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对相关内容作出修改。据此,法制委对条例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二次审议稿中的“平安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二是将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三是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事项清单中“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内容。

三、关于网格力量配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六条规定了网格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的人员担任,该规定可能会增加财政负担,建议删除相关内容。在征求部门意见时,市财政局反馈,财政部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湖南省财政厅下发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也不包括“网格化服务”事项。为避免法规内容与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相关内容。

四、关于事项清单。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三款内容。法制委经研究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三款设置的初衷是赋予乡镇(街道)与村(社区)清单事项调整自主权,但在具体操作中容易造成各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内容调整的差异性,不利于统一监管。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第三款内容。

五、关于禁止行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相关法律已有规定无需重复。法制委经研究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的四类禁止行为,刑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政务处分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法制委采纳该建议,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的内容。

六、关于违法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关于网格人员及其近亲属权益的保护以及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同时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律法规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基于此,二次审议稿借鉴山东东营等地做法,概括性地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以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意见,三次审议稿还删除了部分必要性不大的条款,并对部分条文的字句、表述、顺序等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法规条例草案全文共10条,1300余字,包括立法目的、职能职责、网格划分、网格力量配备、事项清单、事项处置、信息化建设、考核奖惩及待遇保障、违法责任等内容。

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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