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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乡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9-23 18:45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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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乡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安乡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分类分级

1.4.1分类

1.4.2分级

1.5分级应对

1.6响应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1.8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机构

2.1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2.2县专项指挥部

2.3现场指挥部

2.4县级突发事件工作机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预警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3.1.3预防预警行动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3.2.2信息报告

3.2.3指挥协调

3.2.4处置措施

3.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2.6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总结评估

3.3.3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安全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5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5.6奖励与责任

6.其他

7.附件

7.1安乡县应急预案体系图

7.2安乡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列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各部门、乡镇、安乡产业开发区的资源予以支持。安乡产业开发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4分类分级

1.4.1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1.4.2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原则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代表县委、县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安乡产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本预案设置,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各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列明响应分级的划分标准和具体情形,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分级响应处置措施。

1.7应急预案体系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类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8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县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成;必要时,县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合并,统一现场指挥救援。

2.1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和副县长任副指挥长,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和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应急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  

2.2县专项指挥部

县专项指挥部、县议事协调机构分别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职责,在县应急总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视情况设立县专项指挥部。县直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专项预案中应予以明确。

2.3现场指挥部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总指挥长指定的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灾害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灾害所在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等担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为有序开展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卫组、医学救护组、新闻报道组、应急保障组、灾害监测组、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2.4县级突发事件工作机构

县直有关部门按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县应急总指挥部和县专项指挥部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预警

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全县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定期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县人民政府。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要根据管理权限、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预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1.3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各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分级防控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县人民政府或发布预警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村(社区)、安乡产业开发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驻安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根据应急需要,按规定协助开展先期处置。

3.2.2信息报告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要按规定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报送县委、县政府,报送信息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及时续报。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乡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如实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或指示要及时传达给有关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区域间的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及时联系、通报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县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所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部按照上级组织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安乡产业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乡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各级指挥部按照上述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安乡产业开发区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安乡产业开发区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县级指挥部具体指挥调度。

(2)现场指挥。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挥部应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在县级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县人武部、驻安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伍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2.4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权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县域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部会同县、乡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2.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乡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总结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安乡产业开发区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

3.3.3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乡镇人民政府重建主体责任,需要县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县、乡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危化品、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全县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求给予支持。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规划、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卫生监督体系,提升卫生应急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驻安武警中队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安全防护

县、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结合人防工程、公园、广场等现有公共设施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乡产业开发区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4.9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机构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监测处理。

4.11科技支撑

县、乡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5. 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

(1)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2)县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中央、省、市属企业的应急预案在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属及私营、个体企业的应急预案在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3预案演练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系统领域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铸造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型企业等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应急知识通俗读本,加强应急宣传。 

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局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县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并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6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

6.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7.附件

7.1《安乡县应急预案体系图》(附件1)

7.2《安乡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列表》(附件2)

附件1


附件2

安乡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列表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1

自然灾害类

安乡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

2

安乡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

3

安乡县地震应急预案

县地震局

4

安乡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自然资源局

5

安乡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6

安乡县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7

安乡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8

安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

事故灾难类

安乡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10

安乡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11

安乡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

12

安乡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交警大队

13

安乡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

14

安乡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15

安乡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

安乡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7

安乡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县工信局

18

安乡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19

安乡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20

安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

21

安乡县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22

安乡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23

安乡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文旅广体局

24

公共卫生事件

安乡县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县卫健局

25

安乡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26

安乡县急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7

安乡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28

安乡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9

安乡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0

安乡县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31

社会安全事件

安乡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32

安乡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政法委

33

安乡县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商务局

34

安乡县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5

安乡县粮食应急预案

县发改局

36

安乡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7

安乡县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统战部

38

安乡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39

安乡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40

安乡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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