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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谁准许物业公司如此霸王条款的?
来信人 pc** 来信日期 2015-01-06
信件索引号 信20150106103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德山尊德天城小区的一位业主,在这次进行购买的尊德天城小区新房收房时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德山尊德天城小区物业公司常德金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要我除了交一年物业管理费外还要交两千的装修押金才能收房,不然不允许收房。我暂时不准备装修,所以不想交这两千押金,如果装修自己会主动交押金。据我了解暂时我们中国还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业主收房必须要交押金吧?在这个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时代,我相信我们常德市不会置身法外吧?请市长明察!作为一位常德市民,我坚决拥护您的决定和支持您的工作!急盼回复!谢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长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5-01-21
办理结果

您好!函件收悉!

    您所反映的“谁准许物业公司如此霸王条款的?”相关问题,已责成市物价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市物价局调查核实,德山尊德天城小区是由常德金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该公司在办理新房交房手续时,分别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2000元、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费在业主装修完成后退还装修押金时结算。并承诺如几年内不装修,在退还押金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部分购房作为投资的业主,经业主提出不装修的,未收取装修押金。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第二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业主、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别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四)装修押金”的规定,业主进行装修开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押金。

    综上,金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前收取装修押金的行为不合规范,目前市物价局已责令该物业公司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整改和规范,在办理装修手续时再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物业公司已整改到位。若在以后发现仍有类似情况,欢迎向我们反映,也可直接拨打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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