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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2019年涉林违法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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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09:46 来源: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的统一部署,常德市林业局2019年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绿卫2019”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对违规占用林地建设别墅,违规占用林地建设墓地,非法开垦林地草原以及风电开发、采石(砂)取土、矿产开发等建设项目违规占用林地,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和滥砍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林业执法人员认真开展清理整治,到目前,全市已排查出违法案件线索67件,查处行政案件38件,移送刑事案件12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常德市鼎城区某再生资源利用中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8年12月18日,鼎城区林业局接到举报:鼎城区尧天坪镇花莲冲村有人占用林地建洗沙场,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要求查处。经调查,鼎城区某再生资源利用中心于2018年8月以来,占用鼎城区尧天坪镇花莲冲村一组(小地名:小堰塘窝)的林地建洗沙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鼎城区某再生资源利用中心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400㎡。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鼎城区林业局决定给予鼎城区某再生资源利用中心如下处罚:1、责令6个月内恢复原状,由尧天坪镇林业站监督执行;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二、澧县擎某采石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澧县森林公安局接举报,澧县擎某采石厂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占用林地开采石料。经调查,澧县擎某采石厂于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在澧县码头铺镇桐子岗村与林权所有者签定林地使用协议以后开山采石,占用林地面积共计6593平方米(9.89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3761平方米(5.64亩),一般林地面积2832平方米(4.25亩),所占林地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擎某采石厂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澧县森林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澧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擎某采石厂犯罪情节轻微,下达了《不予起诉决定书》(湘澧检刑刑不诉[2018]99号),并向澧县林业局下达了《检察建议书》(湘澧检行公【2019】43072300014号)。收到该建议书后,澧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二(二)4之规定,对澧县擎某采石厂开山采石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恢复林地原状(2019年10月26日前完成)。2、处以罚款171418.00元。

三、澧县符某树滥伐林木案

2019年4月24日,澧县林业局接群众举报,澧县方石坪镇杨家湾村一组符某树砍伐自己山上的林木。经澧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核实,符某树共砍伐马尾松7株(规格20CM2株、22CM5株),折材积0.7立方米,未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一(二)一之规定,2019年4月24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符某树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35株(2019年10月24日前完成)。2、罚款700元整。

四、安乡孝感市群某湖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运输野生动物案

2019年4月11日,安乡县林业局执法大队接大湖口镇派出所举报,他们在大湖口镇查获一批野生鸟类。安乡县林业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勘验及调查发现,孝感市群某湖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货车司机李某用车号鄂KDG828的货车非法运输黑水鸡、白骨顶鸡18筐(其中黑水鸡189只、白骨顶鸡3只),其运输的黑水鸡和白骨顶鸡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或专用标识,其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安乡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孝感市群某湖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黑水鸡189只、白骨顶鸡3只;2.处以非法运输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600元。

五、桃源县热市镇钱某坡矿石场逾期占用林地不归还案

2015年12月22日,桃源县热市镇钱某坡矿石场经桃源县林业局批准准予临时征占用一般用材林林地1.3007(计19.51亩)公顷(桃林地许可〔2015〕028号),有效期为二年。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2018年1月21日,桃源县林业局向该矿石场送达督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并经该矿石场负责人郭某某签收。2019年5月11日,桃源县林业局组织县林调队、执法大队以及该矿石场负责人现场验收,经核查,该矿石场经批准准予临时占用林地1.3007公顷,其中,1.0507(计15.76亩)公顷林地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0.25(计3.75亩)公顷林地已铺满碎石作为建设工程道路,且在案发前一直在使用。同时,该矿石场没有在许可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也没有在一年内全部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据此,该矿石场已构成逾期占用林地0.25(计3.75亩)公顷不归还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桃源县林业局依法对桃源县热市镇钱某坡矿石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违法逾期占用的林地责令限期6个月(2019年11月)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伍万元。

六、临澧县拓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临澧县拓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经湖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准予其征用其它林地7.05亩建砖厂,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于2018年2月擅自在砖窑的西面多占用林地用于石煤和粘土等原材料临时堆放,并一直使用至今,该公司擅自多占用林地面积2613㎡(3.92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临澧县林业局对临澧县拓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于2019年7月31日前恢复原状;2、处以罚款叁万玖仟壹佰玖拾伍园(¥39195元)。

七、临澧县张功华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木材案

张某华在临澧县望城街道办大塘社区原陈二乡人造板厂内设立木材收购、加工点,从2018年6月至11月,收购木材进行加工,所收购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等合法手续,经临澧县林业局检尺员现场检尺,张某华所收购的马尾松原木材积为6.25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临澧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张某华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马尾松原木6.25立方米;2、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元)

八、石门县何某春毁林开垦案

2019年二月份,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11组居民何某春在未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本村十一组杨柳湾开垦自家山林,经石门县林业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何某春开垦林地面积0.78亩(计520平方米)。当事人何某春在未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自家山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依法对何某春给予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2020年3月31日前恢复原状;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600元整。

九、常德经开区黄某爱违法使用林地案

2019年3月7日,常德市林业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挖山取土。经常德市林业局执法人员调查,从2018年5月开始,黄某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青山社区七组与十二组交界处(乾明南路延伸段终点以西)挖山取土,取土占用林地面积7896平方米(合11.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已构成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黄某爱非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常德市林业局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移送常德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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