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师范学校和桃源师范学校合并搬迁新建
项目以及常德高级技工学校和常德工业学校
合并搬迁新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发〔201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征收范围
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高泗村的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厂区、鼎城区农业局棉花原种场基地。
(二)征收规模
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工业出让用地2233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8710.33平方米;鼎城区农业局棉花原种场划拨用地21389.5平方米(其中试验示范地面积19622.46平方米,办公区占地1767.0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972.28平方米。
二、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天(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处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四、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发〔2011〕9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
(五)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式
(一)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在符合规划、土地出让、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申请异地选址建厂。
(二)鼎城区农业局棉花原种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征收部门将鼎城区农业局棉花原种场征收补偿款支付给鼎城区财政,由鼎城区政府在鼎城区范围内提供办公用房及实验基地供被征收人用于开展监测预报棉花病虫害、良种繁育与推广等工作。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 (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由按规定选定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先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据《2011年常德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补偿评估价》(常房函〔2011〕18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
1.征收非住宅用房,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搬迁费。
2.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1)征收正在生产中的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6个月的实有员工平均人数和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补偿。
(2)征收正在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业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连续6个月平均纳税金额的10倍给予停业补偿。
(三)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常政发〔20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1.寻找厂房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寻找厂房补助费5000元。
2.提前搬迁奖。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20000元。
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闭路电视、数字电视安装发票;
4.水、电表安装发票;
5.宽带网办理发票;
6.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
九、其他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权调换安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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