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大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成立了全省第一家诉前调解中心即湖南省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及现实的需要,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此文件。
二、调整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凡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澧县人民法院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自然资源领域一审行政案件。
三、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由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负责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争议案件在诉前组织开展沟通、解释、协调等工作。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具体案件化解过程中协调和联络工作。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