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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程
http://www.changde.gov.cn  2007-09-28  


  一、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2.负责所辖乡、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

  3.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5.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上报和《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申领、发放;

  6.参与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或行政处罚;

  7.负责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HNWIS的使用和管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计生委[1998]第1号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第9号主任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计生委国计生发[1999]第100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人口发[2003]第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令[2003]173号:《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23号:《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湘人口发[2005]36号:《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三、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假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后,逾期仍不办理、不交验或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外出流动人口  填写村级《申请表》  村级核实情况(盖章)
       
 (1)本人户口本或居民证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 
    
  乡镇计生办核实办理

  五、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机构在各乡镇计生办正常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均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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