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 《条例》内容 | 制度文件 | 领导讲话
  您现在的位置是中国常德 - 专题专刊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 《条例》内容
   
 
国务院立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三类主体
http://www.changde.gov.cn  2008-04-30  

 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位负责人说,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上述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关于编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
·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2007-2008 版权所有:常德市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主办:常德市人民政府 承办:常德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常德市人民中路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电话:0736-7261112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E-mail:cdgov@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