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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状告陕西省林业厅 要求其做书面道歉
http://www.changde.gov.cn  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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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

一、陕西省林业厅是有关信息公开的合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陕西林业厅作为主管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机关是陕西镇坪华南虎事件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这几条集中体现了以下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

1、 合理行政原则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2、 高效便民原则中的行政效率原则与便利当事人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中的行政信息真实和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原则;

4、 程序正当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三. 陕西省林业厅在履行本案所涉及“华南虎照片”的行政职责中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1、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 原告所申请信息应当不属于条例第八条情况: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 原告所申请信息应当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4、 原告所申请信息应当属于:

1) 条例第九条中 第(二)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当然并不排斥由公民申请公开。

2) 第六条中应及时准确地公开与澄清的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陕西省林业厅对信息公开相关行政行为的不合法与不当之处:

1、 未遵循以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2、 对应当及时、准确、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未公开;

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要求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3、 对原告郝劲松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不符合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陕西林业厅并未针对郝劲松所申请公开的4条信息按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其答复不符合该条任何一项所规定的情况。

陕西林业厅在召开发现华南虎新闻发布会前,曾组织陕西省内研究老鼠,鱼类的动物专家对华南虎照进行鉴定,该鉴定内容信息已形成,信息归陕西林业厅掌握,不属于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应向原告郝劲松公开。

陕西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鉴定照片及奖励周正龙所花纳税人钱款,该信息内容已行成,不属于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应向原告郝劲松公开

陕西林业厅对对华南虎照片的第二次鉴定将近五个月,目前进行到哪一步?该信息内容已行成,不属于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应向原告郝劲松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依据宪法,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纳税人,对被告陕西林业厅享有监督权,批评权,而监督权的前提是公民的知情权。17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被告陕西林业厅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拒绝向原告公开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监督权。

被告陕西林业厅陕林字[2008]286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附:1.陕林字[2008]286号陕西省林业厅给郝劲松的答复函

2.08年5月郝劲松向陕西省林业厅提交的信息申请表两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华商报

 


(来源:西部网)
(编辑:陈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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