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1997]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常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和《常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常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划确定常德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目标,适用于常德市全境范围。
2、引用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和其他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
一、三类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3•3 特定工业区
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4 一般工业区
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要求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宜粗不宜细,严格控制三类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既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也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3 一、二类功能区不小于4平方公里。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5•1 一类功能区
5•1•1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位于石门县西北部与湖北省交界处,包括江坪河、中岭、南坪三个区域共辖45个村、4个林场,258个村民小组,总面积423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40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2平方公里。
5•1•2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位于桃源县城西南15公里处,其范围包括桃花源林场、桃花源镇三合村四、六、七组,沅江桃花源段水域,总面积8.12平方公里,其中水面0.4平方公里。
5•1•3 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
位于安乡县北部与湖北省交界处,其范围为原安乡县林场所辖区域,南北长5.5公里,东西宽2.5公里,总面积6.65平方公里。
5•1•4 花岩溪风景旅游度假区
位于鼎城区西南58公里处的九龙山,南与安化县、西与桃源县接壤,其范围为原鼎城区花岩溪林场所辖区域,总面积70平方公里,其中森林地35平方公里,湖面15平方公里。
5•1•5 夹山国家森林公园
位于石门县南与临澧杉板乡交界处,其范围包括国营十九峰林场、场管夹山村、二都乡孙家坪村、南石山村、通桥村、南湾林场以及夹山镇何家岗村、花篮堰村,总面积15.3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14.32平方公里。
5•1•6 天供山森林公园
位于澧北涔水河畔,东南抵金罗镇,西与闸口乡毗连,南临王家厂水库,北与鄂南松滋县为邻,其范围为原澧县天供山林场所辖区域,总面积7.32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5.87平方公里。
5.1.7 河伏国家森林公园
位于武陵区西郊,东、西以渐河和沅水为界,北接灌溪,南连丹洲,其范围为原国营常德河伏林场所辖区域,总面积4.3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3.18平方公里。
5•2 三类功能区
常德市暂不设置三类功能区。
5•3 二类功能区
常德市全市除划为一类区外的所有城镇中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5•4 以上一类区和二类区之间设置300米宽的缓冲带,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内插法,并向要求高的区域倾斜执行。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
6•1 各类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值,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6•2 位于一类区的大气污染源,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上述二级标准。
6•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合理布置。
6•4 本区划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区划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对我市1992年11月30日颁发内的《常德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常环字[1992]23号)作适当调整,制定本区划。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区划规定了城市各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常德市城市规划区。
2、引用标准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BG/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定义
3•1 O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3•2 1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3•3 2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4 3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3•5 4类标准适用区域
指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
4、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4•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证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4•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4•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4•4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5、噪声适用区划分
5•1 本市不划分O类标准适用区
5•2 1至4类标准适用区划分见附图(常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
6、噪声适用区划的实施
6•1 各类区域适用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BG3096-93
单位:等效声级LAeq:dB
类 别 昼间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6•2 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标准适用区域合理布置,并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6•3 监测方法按GB/T14623《城市区域环境污染噪声测量方法》执行
6•4 本区划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区划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