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 许可条件:一、在本管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报排污变更情况;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四、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法定天数: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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