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通〔2004〕3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努力提高我市建筑施工行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减少项目经理挂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6—2001《建设工项目管理规范》,现就我市对建设工程项目部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经理必须由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任。项目经理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组建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施工企业不能提前选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必须包括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且必须持证上岗。
2、为了杜绝项目经理参与投标活动,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组建投标部,并将投标部的成员名单报市、县两级招标办备案。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待企业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报名、咨询、投诉,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者企业投标部人员,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项目经理部的要求,按市招标办常建招〔2004〕3号文《关于在招标中不再对项目经理资格审查的通知》执行。对于申请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也必须将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组成人员名单报工程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机构必须对各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部组成情况进行备案,并在施工现场抽查,发现与备案情况不符的,应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申报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