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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违章违法处罚规定有哪些?
http://www.changde.gov.cn  2004-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改意见: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申请登记时陷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年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擅长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处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第1条规定处理。

4、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止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税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8、抽光、转移资金,隐慝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9、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0、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1、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12、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假文件、证件给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十六号令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3、第十八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格化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第十九条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假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假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乐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将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乐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请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2、第二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邱告或者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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