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且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按先后顺序采取下列方法核定营业额,按核定后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 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从事交通运输和建筑业的为5%,从事其他业务的一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