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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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办事程序: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申请报告、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的报县(市、区、分)局审批 承诺时限:县(市区)分局受核,符合规定的、资料齐全的,在税法规定权限内认定(1个月内),超过权限的报市国税局审批(一个月内认定)超过本局权限的报省局审批,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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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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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 资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 纳税人申请报告 |
必需 |
|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附表 |
必需 |
| 基层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
必需 |
| 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资料 |
必需 |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
必需 |
| 属于自然灾害损失的,须提供县级人民政府证明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资料 |
必需 |
| 属于责任事故损失的,须提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资料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必需 |
| 属于盘亏、损毁、报废等损失的,提供资产务存情况专题报告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
必需 |
| 车辆报废出具的公安交警部门的证明材料 |
必需 |
| 属于技术进步提前淘汰的损失,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 |
必需 |
| 属于坏帐损失,提供法院和债务方的证明及坏帐准备的提取使用情况 |
必需 |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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