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市场上查到的外烟应分以下二种情况进行处理: 1、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合法进口的外国卷烟,即外包装(含条盒、小包)上注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无证经营进口外烟”为由,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销售非法进口卷烟或者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出口倒流的国产卷烟的,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经营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或者“经营出口倒流卷烟”为由,根据国务院函(2000)13号《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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