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告知与公示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29日第363号令发布)第一章第四条 许可条件: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天数:8天 数量限制:根据文化部有关精神,除审批连锁经营网吧外,不再审批新的单体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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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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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 资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
必需 |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 |
必需 |
| 资金信用证明 |
必需 |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必需 |
| 经营场地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
必需 |
|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必需 | |
|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含副本) |
150元 / 套 |
依据:湘价费[2003]117号 |
| △违规处罚:违法所得 |
按实收取 |
备注:1-3倍罚款 依据:依据国务院四部(局)省四厅(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
| △违规处罚:违法所得不足3万 |
按实收取 |
备注:3-5万罚款 依据:依据国务院四部(局)省四厅(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 |